本标准规定了火警受理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装使用的火警受理系统和“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火警调度机、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等。其他单位安装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火警受理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也可使用本标准。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设计和运行评价的要求和方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性能、设计性能和运行性能的评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了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性能评价的评价流程和评价方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点型烟温复合火灾探测器,为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性能评价提供了准则。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适用于点型感烟、点型感温、点型烟温复合火灾探测算法的性能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的防护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场所使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电子产品,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也适用于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特种火灾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特种火灾探测器,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系统组成、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安装的火灾安全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定义、分类、一般要求、试验与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感温光纤作为感温部件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他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报警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报警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