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牵引系统、悬浮导向系统、制动系统、供风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数字系统分类要求、功能要求和相应的定义符号等。
本标准适用于为居住区提供智能化服务的相关数字系统的设计、验收和运行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废物堆肥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的使用条件、单元设备组成、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粪渣污泥、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和园林垃圾等有机废物堆肥的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整流机组技术条件的一般要求,牵引整流变压器、牵引整流器、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以二极管器件为整流单元的整流机组的产品设计、制造、试验。
本标准规定地铁与轻轨车辆转向架的一般规定、各部件的特性要求、落成要求、试验、质量保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1 435 mm、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80 km/h的地铁A型车辆、B型车辆和轻轨C-1型车辆的转向架。最高运行速度大于80 km的地铁A型车辆、B型车辆和轻轨C-1型车辆转向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自导向轮胎式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技术规格、一般规定、车辆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走行机构、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调与采暖装置、安全设施、控制与诊断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地面、高架桥和隧道中专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的自导向轮胎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基本参数、车辆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悬浮导向系统、紧急制动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通风系统、气路系统、卫生及供水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为500 km/h的高速磁浮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源的术语和定义、产生源的分类、编码和代码结构、垃圾排放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的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绿化种植土壤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取样送样及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绿化种植或养护用的土壤。
本标准规定了垃圾填埋场用聚乙烯(PE)管材的术语和定义、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垃圾填埋场的填埋气体、渗沥液、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收集和输送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