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可编程数字设备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的设计准则,包括安全系统准则、监测指令设备的功能和设计要求、执行装置的功能和设计要求、对动力源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中的可编程数字设备。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辅助控制室的设计要求,包括辅助控制室的设计准则、设计过程、功能设计以及系统验证和确认。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核电厂的辅助控制室设计,以及对在役核电厂的辅助控制室的设计改进。
本文件不适用于辅助控制室设备的详细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本文件中所述仪表和控制系统均指数字化仪表和控制系统,以下简称“仪控系统”)网络安全防范管控(以下简称“安全管控”)分类清单,并供用户进行选择和应用,从而预防、检测和修正核电厂数字化仪控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攻击。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核电厂仪控系统生命周期所有阶段(包括仪控平台开发、仪控系统工程建设、仪控系统运行和维护、退役等)安全管控措施选择和执行活动,也适用于核电厂在役仪控系统的更新或改造。核电厂电气系统的网络安全防范管控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安全重要电气设备鉴定原则、鉴定方法、鉴定大纲和鉴定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安全重要电气设备及其接口的初始鉴定、鉴定状态保持和鉴定寿命延长,也适用于设备变更后根据要求更新的鉴定。
本文件提供了核电厂安全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人员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可靠性和可用性分析的一般方法和步骤。
本文件适用于定性和定量分析核电厂安全系统的可靠性,且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本文件的定性、定量分析原理适用于分析部件故障对系统可靠性的影响。
本文件的通用可靠性和可用性分析方法适用于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本文件规定了单一故障准则应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的电源、仪表和控制部分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本文件阐明单一故障准则,指导安全系统如何应用单一故障准则并提出了一个可接受的单一故障分析方法,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
本文件规定了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采用实体分隔和电气隔离的独立性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级及其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电路。
本文件不适用于对冗余设备和电路的确定。
本文件确立了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I&C)系统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总的I&C安全生命周期、系统安全生命周期、总的集成和调试、总的运行和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核电厂安全重要I&C系统。对于现有核电厂安全重要I&C系统的升级或改造可参照使用,适用的要求宜在项目的开始阶段予以确定。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a)〓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主要设计准则和设计措施,这些准则和措施能使安全级电力系统在适用的设计基准事件引起的工况下满足其功能要求;b)〓安全级电力系统的试验和监测要求;c)〓多机组核电厂共用的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准则;d)〓安全级电力系统的文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单机组和多机组核电厂下列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级部分:--交流电力系统;--直流电力系统;--仪表和控制(I&C)用电力系统。本文件不适用于优先电源、机组的发电机及其母线、发电机断路器、主(即升压)变压器、辅助(即厂用)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至核电厂开关站的连接线、开关站、输电线和输电网络(见图2和图3)。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安全重要变量的确定原则和监测仪表的布置、特性、鉴定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安全重要监测系统的设计。革新型压水堆核电厂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