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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230 MeV~250 MeV超导质子回旋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基本组成和工作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本文件适用于质子能量为230 MeV~250 MeV,束流强度为1 nA~1 000 nA的超导质子回旋加速器。本文件不适用于同步回旋加速器。
本标准规定了10 MeV~20 MeV范围内固定能量强流质子回旋加速器(简称回旋加速器)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本标准适用于质子能量为10 MeV~20 MeV范围内固定能量,束流强度大于或等于100 μA的强流质子回旋加速器。
本标准规定了15 MeV~30 MeV可变能量强流质子回旋加速器(简称回旋加速器)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质子能量为15 MeV~30 MeV,最大束流强度为350 μA的回旋加速器。
本文件规定了自屏蔽电子束辐射加工装置的组成、工作条件、技术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及运输、随行文件、贮存等内容,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束流能量为0.5 MeV~5 MeV的自屏蔽电子束辐射加工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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