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草铵膦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验收以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草铵膦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草铵膦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噻虫嗪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验收以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噻虫嗪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噻虫嗪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草甘膦水剂的要求、试验方法、验收和保证期以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本标准适用于由草甘膦原药成盐后和水及适宜的助剂组成的草甘膦钠盐、钾盐、铵盐、二甲胺盐和异丙胺盐水剂。注: 草甘膦、亚硝基草甘膦的其他名称、结构式和基本物化参数参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了草甘膦可溶粉(粒)剂的要求、试验方法验收、保证期以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草甘膦原药或草甘膦可溶性盐、载体及适宜的助剂加工而成的草甘膦钠盐、钾盐、铵盐、二甲胺盐、异丙铵盐可溶粉剂和可溶粒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433种农药4 140项最大残留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与限量相关的食品。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见附录A)用于界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如某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见附录B)用于界定不需要制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菌灵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和验收期。本标准适用于由多菌灵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多菌灵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嘧菌酯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和验收期。
本标准适用于由嘧菌酯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嘧菌酯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387种农药3 650项最大残留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与限量相关的食品。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见附录A)用于界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如某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蚊类对杀虫剂抗药性的成蚊接触法、幼虫浸液法和区分剂量法三种生物学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蚊类对杀虫剂的抗药性监测和群体抗药性程度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蝇类成虫对杀虫剂抗药性的微量点滴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蝇类成虫对触杀型杀虫剂的抗药性监测和群体抗药性程度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