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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验证在水平地面进行堆垛作业的车辆,在其载荷处于最大起升位置及门架前倾(见图1)条件下的稳定性的附加试验。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车辆(但不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 a) 带有可倾斜门架的所有额定起重量的平衡重式叉车; b) 带有可倾斜门架,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 kg的前移式(可伸缩门架或货叉)和插腿式叉车; c) 带有可倾斜门架,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 kg的托盘堆垛车和高起升平台堆垛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搬运可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验证步行式和乘驾式托盘堆垛车和高起升平台堆垛车稳定性的基本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5 000 kg,门架、载货平台、货叉可倾斜或不可倾斜的堆垛车和搬运车。也适用于在相同工作条件下装有载荷搬运属具的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有可伸缩装置(例如门架或货叉)的车辆,也不适用于搬运可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起升高度大于1 800 mm的各种型式乘驾式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的护顶架、驾驶员腿和脚的保护、翻车保护结构(ROPS)和落物保护结构(FOPS)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