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氧气转炉余热锅炉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制造、油漆、包装和标志、安装及质量责任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工质的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大于5.0 MPa的氧气转炉余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交换设备、过滤设备、热力除氧器等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的要求、测量方法和试验报告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水处理设备产品鉴定试验、新安装后或者在用设备技术改造后进行调试和验收时的性能试验,也适用于对在用水处理设备进行使用经济性评估时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其传热系统所使用有机热载体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判定与处置、检验周期和取样、混用、回收处理、传热系统的清洗、更换与废弃。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有机热载体锅炉为加热设备,并以间接加热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不适用于仅以冷冻和低温冷却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分类、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查和验收、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设计、制造、调试、验收等。 掺烧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掺烧常规燃料或用常规燃料助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机组和蒸汽动力设备在正常运行和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主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表大气压)的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水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方法、结构和材料要求及材料许用应力;提供了决定元件最高允许计算压力的验证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不低于0.10 MPa 1)的固定式水管蒸汽锅炉和固定式水管热水锅炉的受压元件,包括锅筒筒体、集箱筒体、管子、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凸形封头、平端盖及盖板和异形元件。
本标准规定了绘制锅炉产品图样的专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本体、锅炉钢结构、锅炉范围内管道、附件和辅助设备图样的绘制。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调节阀的术语、订货要求、性能要求、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质量证明书、标志、包装、保管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机组汽水系统及燃油系统用调节阀(汽轮机调速系统用调节阀不在此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相变锅炉的术语、定义、参数系列和型号编制方法,以及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安全附件等方面有关安全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相变换热方式工作的工业锅炉,即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 MPa的相变热水锅炉和相变蒸汽锅炉,包括真空相变锅炉、微压相变锅炉和压力相变锅炉,以下简称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