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 Hz或60 Hz,额定电压至400 V各种预定用途的组合电器,其进线开关的额定电流不超过125 A。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最常用的模数化终端组合电器(以下简称组合电器)的使用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产品标志等内容。该组合电器可作用户配电及线路的过载、短路、剩余电流和过压保护。
本部分适用于可以带有一系列机械式开关电器、连接至电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的控制器和起动器。 本部分规定了在使用时带或不带旁路开关电器的控制器和起动器的特性。 本部分范围内的控制器和起动器一般不用于分断短路电流,因此,控制器和起动器应配有适当的短路保护电器(见8.2.5)作为其一部分,但不必在其内部。 本部分规定了与分离的短路保护电器相配合的控制器和起动器的要求。
本标准是用来确保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 V,主要用作保护人体防止电击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电磁兼容性(EMC)。
本标准适用于与低压公共电网或类似线路设施连接的设备中发生的环境条件。本标准也可为确保用作安全用途的其他产品,或包含电子线路并有高度工作连续性要求的产品的EMC性能提供指导。
对没有包括在产品标准中的EMC试验要求,应参照本产品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与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及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带过电流保护或不带过电流保护)组装的(或预期组装的)机电式辅助触头组件,辅助触头组件的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 V和直流250 V,额定电流不超过10 A。 注1:这些技术要求也可作为预期与其他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开关电器组装的辅助触头组件的指导。 注2:与低能量(低电流值和/或电压值)电气器具有关的任何应用,推荐征询制造商的意见。对低能量触头,特殊的建议见IEC 60947-5-4。
增加以下段落:本部分适用于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农业和工业房屋建筑的母线干线系统(BTS)及馈电和配电的辅助设施。本部分也适用于装有通讯和/或控制系统的母线干线系统或者通过分接单元提供照明的母线系统,但不适用于符合GB/T 13961—2003的供电线路系统。 本部分所述的母线干线系统(包括各种长度单元和弯曲单元在内),如果按照本部分第8章进行了试验则认为是型式试验成套设备(TTA)。 分接单元可认为是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PTTA)。
1.1本部分规定了保护通常在户内使用的电气装置、电子设备和其中部件的、且连接到印制电路板或其他衬底系统的通用模件熔断体(UMF)。 它不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例如腐蚀或易爆环境)下使用的电气装置的熔断体。 通常,此熔断体仅能被合适的专业人员使用特殊工具来进行安装或更换。 用于熔断器座里的熔断体,正在考虑中。 本部分还采用GB 9364.1-1997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