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油容器爆炸性环境阻隔抑爆材料(以下简称阻隔抑爆材料)的等级和类型、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容器爆炸性环境阻隔抑爆材料的生产、检验和验收等。本标准规定的阻隔抑爆材料适用于ⅡA类,T3组的燃油(蒸气)。
本标准规定了火炸药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及安装的通用要求及不同区域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炸药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正常温度1)和压力条件下测定气体/空气或蒸气/空气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的试验方法和分类原则,为气体和蒸气分类提供指南;同时给出了常见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特征参数,以便可以选择适当的设备。本方法不考虑障碍物对安全间隙可能产生的影响2)。本部分也规定了在大气压下确定空气中化学纯蒸气或气体自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物质的化学性能和工程性能列表有助于工程师选择危险场所用设备。
这些数据范围的选择特别考虑了设备在危险场所的使用情况,也关注了标准测量方法。
GB 3836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它所包含的内容与用于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有关,该危险场所的危险可能是由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飞絮引起。本部分不包括:--电气设备其他基本安装和检查要求;--电气设备的验证;--防爆设备的修理和修复(见IEC 6007919)。本部分是对IEC 603646要求的补充。存在有粉尘、纤维、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的洁净程度可能对检查和维护的要求产生影响。本部分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爆炸性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尘层出现引起危险的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异态混合物引起危险的场所;--不需要大气中的氧气而燃烧的炸药粉尘。自燃物质。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保护型式为“i”)结构和评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整体或部分拟用于Ⅰ类、Ⅱ类或Ⅲ类设备场所的本质安全电气系统。注: 本部分用于本质安全电气系统的设计和评定,其人员可以是制造商、第三方机构、专家顾问或最终用户的工作人员。本部分是对GB 3836.4-2010的补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适用于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中的电气设备。按照本部分要求设计的Ⅱ类或Ⅲ类本质安全电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说明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潜在点燃危险,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光辐射传输设备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种试验方法,在通过评定或光束强度测量不能保证光学限值时,验证光束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点燃。本部分也适用于位于爆炸性环境外部,但发射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点燃机理如下:--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导致气体分解,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最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分解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由充砂型“q”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全部或部分用于爆炸性环境(包括瓦斯矿井及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便携式、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或蒸气探测器的结构、试验和性能的通用要求及试验方法。当制造商声明探测器结构具有特殊性或性能高于本部分的要求时,本部分也适用,但这种情况宜得到验证。必要时宜扩充试验程序,用来验证制造商声明的性能。在验证一项性能指标的较高要求时,其他的性能指标不需要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但是,制造商声明降低的性能指标(经制造商安装手册确认)宜被验证。(例如,温度范围0 ℃~60 ℃,制造商声明0 ℃~40 ℃的温度范围精度±10%,40 ℃~60 ℃的温度范围精度±15%)。附加试验宜在制造商和检验机构之间协商一致,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信号指示、报警或其他输出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这些探测器用于对爆炸危险发出警告,自动或手动触发联动保护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内带采样系统的吸气式探测器,用于商业、工业、非居住场合的安全应用。本部分不适用于外接采样系统、实验室设备、科研设备或仅用于过程控制的设备,也不适用于开放路径(光路)场所监控器。对于探测多种气体的探测器,本部分只适用于其对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探测。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