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Ⅱ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由“n”型保护的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5 k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的电气设备。
GB 3836的本部分适用于无火花电气设备,并且也适用于那些产生电弧、火花或具有热表面的部件或电路,并且利用本部分规定的方法之一保护就不能引起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本部分规定的几种不同的方法可以与GB 3836.1—2010规定的其他方法一起使用,达到保护目的。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表1所示。当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时,应优先考虑本部分的要求。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由浇封型“m”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仅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的浇封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浇封部件及浇封Ex元件(以下统称“m”设备)。
在爆炸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可能同时出现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可要求附加保护措施。
本部分不适用于不需要大气中的氧气就会燃烧的火炸药粉尘,也不适用于自燃物质。
本部分不考虑粉尘中释放的可燃性气体或有毒气体形成的危险。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则以本部分的要求为准。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的技术要求、工艺方法和检验。
本部分不适用于设备维护,但修理与维护分不开时除外,没有对重装设备时要求更新的电缆引入系统做规定。
本部分不适用于浇封型“m”、油浸型“o”和充砂型“q”。
本部分假定始终采用优良的工艺实践。
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在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用认可的保护技术保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
GB 12476的本部分适用于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在该环境中,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能够导致火灾或爆炸危险。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和试验要求。
本部分是对GB 12476.1通用要求的补充。
GB/T 28533的本部分规定了Ⅱ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用“n”型电气耦合连接器(以下简称耦合连接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高于690 V AC/DC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Ⅱ类“n”型(EPL Gc)耦合连接器。
本部分不适用于“n”型防爆插接装置类和其他防爆型式的耦合连接器。
本标准规定了Ⅰ类煤矿通风机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变频调速控制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Ⅰ类煤矿通风机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变频调速控制器(以下简称变频调速控制器)。
本部分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危险识别;
——危险评定;
——消除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使用信息。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危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通过设计直接实现,无需安全防护装置;
b) 采用安全防护装置来实现;
c) 如果需要,用通讯设备将信息传达给用户来实现;
d) 采取其他附加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2—2007的第5章中涉及。
本部分规定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部分规定了通用设计和制造方法,帮助设计人员和制造厂设计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时实现防爆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任何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本部分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本部分适用于除煤矿用设备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的Ⅱ类和Ⅲ类设备;对于煤矿井下区域用设备以及由瓦斯和/或可燃性煤粉引起危险的煤矿地面设施用设备要求,见GB 25285.2《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部分不适用于:
——医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