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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粉尘与空气混合物被高压直流电火花点燃所需最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这一试验方法旨在建立确定电气放电对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是否具有点燃能力的数据。被试粉尘呈现的状态(颗粒尺寸、含湿量等)应代表实际使用状态,以便能对实际产生的危险进行评定。本方法测定的点燃能量可与其他粉尘的点燃能量进行比较,用以评定电气或静电放电引起的相应点燃危险,从而确定电气设备能否适合安装于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场所。
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公认的火炸药、黑火药、黄色炸药、无氧燃烧的炸药、自燃物质,或在某些条件下有类似表现形式的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如果因爆炸特性而怀疑危险存在,可将少量上述粉尘放到GB 12476.8—2010中描述的设备的加热表面上,加热到400 ℃来得到指标。
注:  宜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试验人员免受火灾、爆炸的危险和/或燃烧的影响,包括燃烧形成的有毒气体。符合本国家标准并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附录B包括相关静电放电最小有效点燃能量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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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两种确定粉尘最低点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本方法不适用于具有火炸药特性的物质。
方法A(第4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沉积在规定热表面上、规定粉尘层厚度的分解最低温度和/或点燃最低温度。本方法特别适合暴露于环境中的工业设备的热表面上以薄粉尘层形式存在的粉尘。
方法B(第5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规定样品的粉尘云或其他固体颗粒样品点燃的最低温度。本试验为在采用本部分方法A确定的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之后进行的附加试验。
关于方法B的注:
注1: 由于恒温炉的操作方法决定了粉尘颗粒在炉内停留的时间短,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粉尘短时间以粉尘云存在的工业设备。本试验方法规模小,其结果不一定代表所有的工业条件。
注2: 本方法不适用于超过本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时间可能从高温分解或焖燃期间形成的集聚气体形成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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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运用直流电压测定粉尘层电阻率的试验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和使用。
该方法不适用于公认的火炸药或类似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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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08-09 实施日期 :  2011-08-01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
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适用于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存在爆炸性环境的危险场所中使用,对本部分进行补充的某一部分修改时除外:
温度:-20 ℃~+60 ℃;
压力:80 kPa~110 kPa;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
对超出该范围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需作特殊考虑,并可要求附加评定和试验。
注1: 尽管以上给出的大气温度范围是-20 ℃~+60 ℃,但设备所使用的正常温度范围依然是-20 ℃~+40 ℃,另有规定和标志时除外,见5.1.1。
注2: 在设计超出以上大气条件的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时,本部分可作为指导。但是,建议进行与预定使用环境相关的附加试验。当采用隔爆外壳“d”(GB 3836.2—2010)和本安型“i”(GB 3836.4—2010或GB 12476.4—2010)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注3: 本部分给出的要求源于对电气设备产生的点燃危险评定。考虑的点燃源是在一般工业环境中不同设备类型出现的热表面、机械火花、铝热反应、电弧和静电放电。
注4: 众所周知,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通过一些尚未完全确定的方法来达到GB 3836系列标准有关防爆的目的。如果制造商希望利用这些技术,可部分地采用本部分及GB 3836系列的其他标准。在制造商提供的文件中应清楚地说明采用GB 3836系列标准情况和所使用的全部辅助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在GB 3836系列标准中未确定的保护方法标志为“Ex s”。
注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同时出现或可能同时出现的场所,宜考虑这种同时出现的情况,并可要求附加保护措施。
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本部分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部分不涉及的点燃源有: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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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19-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08-09 实施日期 :  2011-08-01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的设备、系统和安装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本部分针对采用曼彻斯特编码概念、遵照GB/T 16657.2现场总线物理层安装标准设计的总线供电系统。
FISCO设备和系统的结构及安装要求由GB 3836.4、GB 3836.15、GB 3836.18确定,本部分修改的内容除外。现场总线装置部分可由GB 3836.1列出的任一种适用于预定区域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本部分的要求仅适用于与本安总线或专用线直接连接的设备部分。
注1: 对FISCO要求认证并不妨碍设备按照GB 3836.4进行常规的认证和标志,这样它们可以用于其他系统中。在本技术规定发布之前已取得认证,而又不必符合本技术规定的电气参数的设备,可标志为“适合FISCO系统”。如果电气参数Uo、Io、Po与Ui、Ii、Pi对比的结果表明与系统的其他部分兼容,且本技术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也符合规定,该设备可用于FISCO系统。
注2: 典型的FISCO系统见附录A。
注3: 一般情况,“ic”FISCO系统用于2区场所。FISCO系统主要用于1区、2区场所,如果文件有特殊规定,也可用于0区。
注4: IEC 6007927:2005标准引入了FNICO概念,涉及在2区用限能型[nL]概念的现场总线概念。本标准用“ic”概念代替了限能概念,但允许继续使用FNICO和nL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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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08-09 实施日期 :  2011-08-01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则以本部分的要求为准。
注: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形成设备保护级别(EPL)Gb或Mb,详细信息见附录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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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08-09 实施日期 :  2011-08-01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的设计、结构、检验和标志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采取一些附加措施保证在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不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则以本部分为主。
注: 增安型“e”可形成设备保护级别EPL Mb或EPL Gb,详细信息见附录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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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08-09 实施日期 :  2011-08-01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本质安全设备以及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本质安全电路连接的关联设备的术语、结构、试验和标志等要求。
本部分规定的防爆型式适用于其电路本身不会引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在非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用GB 3836.1—2010所列的另一种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或其部件,只要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路的本质安全性能取决于该电气设备或其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暴露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路可用本部分对其是否适用于该环境进行评定。
本质安全系统的要求在GB 3836.18中规定。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的要求在GB 3836.19中规定。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但表1所列出的情况除外。当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时,应优先考虑本部分的要求。
置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关联设备须用GB 3836.1—2010所列的某一种防爆型式保护。此时GB 3836.1—2010规定的防爆型式要求及其有关部分也适用于关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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