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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286.6-2010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11-10 实施日期 :  2011-09-01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采用控制点燃源型“b”保护类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本部分为GB 25286.1部分的补充。GB 25286.1的内容也完全适用于按照本部分规定制造的设备。
符合本部分相关规定的设备同时符合以下类型的要求:
——Ⅰ类M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严酷操作条件下,尤其是矿井内粗暴处理和环境条件改变时,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c或Ⅲ类Dc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b或Ⅲ类D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预期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a或Ⅲ类Da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以及可预见性故障或罕见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注:  Ⅰ类Ma级设备的国家标准制定正在进行中。可参考的标准EN 50303中规定了有关Ⅰ类M1级(对应本部分Ma级)设备的要求,包括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此类保护可用于其他在正常运行中存在点燃源的Gc和Dc级设备的制造,例如,不符合GB 25286.1的设备。
本部分中规定的防点燃保护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防点燃保护类型一起使用,按照GB 25286.1中的点燃危险评定,对Ⅰ类Mb级,Ⅱ类Ga、Gb、Gc级以及Ⅲ类Da、 Db、Dc级设备提供保护。
本部分不适用于:
——没有点燃保护的控制装置;
——电气设备的点燃保护;
——由可燃气体探测器,爆炸性环境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或烟尘探测器启动的设备停止系统。
注: 这是因为本部分只涉及探测和控制设备内将要出现的点燃源,不包括其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探测。
符合本部分相关条款的点燃保护系统不是自主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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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286.8-2010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8部分:液浸型“k”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11-10 实施日期 :  2011-09-01

1.1 本部分规定了不同级别采用液浸型“k”作为防止潜在点燃源变为有效点燃源保护的设备的设计、结构、检验和标志的要求。
1.2 液浸型“k”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防止点燃的保护方式,也可以与GB 25286.1列出的其他类型的防点燃保护型式组合使用,根据点燃危险评定为Ⅰ类Ma级和Mb级以及Ⅱ类Ga、Gb、Gc级,Ⅲ类Da、Db、Dc级设备提供保护。
1.3 在本部分适用于液浸型保护非电气设备,本部分是对GB 25286.1要求的补充。
1.4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的防点燃保护。对于这些要求,应参考GB 3836.1-2010和GB 3836.6-2005,其中特别要求使用电气非导电保护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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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用安全拉断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用安全拉断阀。
本部分特别关注安全拉断阀电气、机械和液压性能,以及安全拉断阀内部或外部安装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主要涉及加油时液体燃油或其蒸气点燃的危险。本部分也涉及了电的和非电的危险。
注: 本部分所述的液体燃料不含液化石油气(L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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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用剪切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和环境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用剪切阀。
本部分特别关注机械和液压性能。
注: 本部分所述的液体燃料不含液化石油气(L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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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粉尘与空气混合物被高压直流电火花点燃所需最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这一试验方法旨在建立确定电气放电对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是否具有点燃能力的数据。被试粉尘呈现的状态(颗粒尺寸、含湿量等)应代表实际使用状态,以便能对实际产生的危险进行评定。本方法测定的点燃能量可与其他粉尘的点燃能量进行比较,用以评定电气或静电放电引起的相应点燃危险,从而确定电气设备能否适合安装于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场所。
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公认的火炸药、黑火药、黄色炸药、无氧燃烧的炸药、自燃物质,或在某些条件下有类似表现形式的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如果因爆炸特性而怀疑危险存在,可将少量上述粉尘放到GB 12476.8—2010中描述的设备的加热表面上,加热到400 ℃来得到指标。
注:  宜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试验人员免受火灾、爆炸的危险和/或燃烧的影响,包括燃烧形成的有毒气体。符合本国家标准并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附录B包括相关静电放电最小有效点燃能量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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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两种确定粉尘最低点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本方法不适用于具有火炸药特性的物质。
方法A(第4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沉积在规定热表面上、规定粉尘层厚度的分解最低温度和/或点燃最低温度。本方法特别适合暴露于环境中的工业设备的热表面上以薄粉尘层形式存在的粉尘。
方法B(第5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规定样品的粉尘云或其他固体颗粒样品点燃的最低温度。本试验为在采用本部分方法A确定的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之后进行的附加试验。
关于方法B的注:
注1: 由于恒温炉的操作方法决定了粉尘颗粒在炉内停留的时间短,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粉尘短时间以粉尘云存在的工业设备。本试验方法规模小,其结果不一定代表所有的工业条件。
注2: 本方法不适用于超过本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时间可能从高温分解或焖燃期间形成的集聚气体形成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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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运用直流电压测定粉尘层电阻率的试验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和使用。
该方法不适用于公认的火炸药或类似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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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被代替 发布日期 :  2010-08-09 实施日期 :  2011-08-01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
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适用于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存在爆炸性环境的危险场所中使用,对本部分进行补充的某一部分修改时除外:
温度:-20 ℃~+60 ℃;
压力:80 kPa~110 kPa;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
对超出该范围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需作特殊考虑,并可要求附加评定和试验。
注1: 尽管以上给出的大气温度范围是-20 ℃~+60 ℃,但设备所使用的正常温度范围依然是-20 ℃~+40 ℃,另有规定和标志时除外,见5.1.1。
注2: 在设计超出以上大气条件的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时,本部分可作为指导。但是,建议进行与预定使用环境相关的附加试验。当采用隔爆外壳“d”(GB 3836.2—2010)和本安型“i”(GB 3836.4—2010或GB 12476.4—2010)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注3: 本部分给出的要求源于对电气设备产生的点燃危险评定。考虑的点燃源是在一般工业环境中不同设备类型出现的热表面、机械火花、铝热反应、电弧和静电放电。
注4: 众所周知,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通过一些尚未完全确定的方法来达到GB 3836系列标准有关防爆的目的。如果制造商希望利用这些技术,可部分地采用本部分及GB 3836系列的其他标准。在制造商提供的文件中应清楚地说明采用GB 3836系列标准情况和所使用的全部辅助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在GB 3836系列标准中未确定的保护方法标志为“Ex s”。
注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同时出现或可能同时出现的场所,宜考虑这种同时出现的情况,并可要求附加保护措施。
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本部分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部分不涉及的点燃源有: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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