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汽轮机设计、材料、安装、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还涉及到润滑油系统、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一般用途汽轮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特种用途汽轮机,特种用途汽轮机采用GB/T 28574。
注1: 供方可以提出变通设计。经过供需双方同意,等值的紧固件和法兰可以替换。
注2: 当本标准与询价单或订单之间出现抵触时,以订单包含的内容为准。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用途汽轮机设计、材料、安装、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还涉及到润滑油系统、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特种用途汽轮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一般用途汽轮机,此类汽轮机适用GB/T 28573。
本标准适用于由汽轮机和被驱动机械的组合体(以下称为汽轮机组)发出的空间噪声的测量。对配备有规定的辅助设备的机组不限制其输出功率的大小。本标准仅适用于位于汽轮机运行层面以上和在以该层面为界的连续的测量包络表面以内的汽轮机组(汽轮机、发电机及连接部件)。 在汽轮机基础地面上方,具有反射特性的连续延伸出去的汽轮机运行层面,将视为反射平面。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电站中驱动交流发电机的定转速汽轮机转速控制系统的验收试验。转速控制系统包括调速系统和超速保护系统。对于其他类型汽轮机,凡是合适的也可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 ——工业用的汽轮机和气体膨胀涡轮机的采购和供货的一般要求; ——非备用或作为关键设备的单级和多级冲动式或反动式涡轮机的基本要求; ——被驱动机器、齿轮装置、润滑和密封系统、控制器、仪表和涡轮机用辅助设备的部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轴流式和辐流式工业涡轮机(汽轮机和气体膨胀涡轮机)。 本标准适用于驱动泵、风机、压缩机或发电机等的工业用途汽轮机和(高温烟气)热力膨胀涡轮机。但对特殊应用场合,如应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一般用途和特殊用途汽轮机可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汽轮机的名词术语与定义、 新蒸汽参数系列和运行中进汽参数允许波动范围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等级从0.75MW到1000MW或更大,新蒸汽压力从1.28MPa到31MPa或更高的固定式发电用(凝汽式)或热电联产用(背压式、抽汽背压式、抽汽凝汽式)汽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汽轮机和蒸汽—燃气联合循环用汽轮机。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大功率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设备的术语定义、保证值、调节、运行和检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轮机和小功率汽轮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有些条款也适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