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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和可移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编制原则。凡属电动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需按本标准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动工具型号申请办法的规定,由设计单位向电动工具型号管理单位申请,经颁发后方始有效。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的这一章适用。
本部分适用于捆扎机。
本部分适用于带锯。
本标准规定了电钻的基本参数、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环境条件下,对金属、塑料及类似材料钻孔用的手持式交直流两用电钻、单相串励电钻(以下简称电钻)。 本标准不适用于双速、多速、电子调速和永磁直流电钻,也不适用于冲击电钻和多用途电钻。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角向磨光机基本参数和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环境条件下,用纤维增强钹形砂轮进行磨削的交直流两用单相串励和三相中频角向磨光机(以下简称磨光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湿式磨光机。
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件下,对混凝土、岩石、砖墙等类似材料钻孔、开槽、凿毛等作业的单相串励旋转电锤(以下简称电锤)。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GB 3883.7—2005定义的电镐和锤钻。
本部分适用于单人使用的锯割木材的链锯。本部分不包括与导板和分料刀结合使用的链锯,也不包括用支架或作固定式或可移式用的机械。
本部分不适用于ISO 116812:1998原木切割机和修枝锯定义的林业用链锯。
本部分适用于单人操作的用一个和多个直线往复切割刀片修剪树篱和灌木的修枝剪。
本部分不适用于带旋转刀片的修枝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