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 kHz~10 MHz之间的感应电流密度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 kHz~300 MHz的比吸收率(SAR)。
本标准适用于:
——〖WB〗〖ZK(#〗〖JP2〗用于照明,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的所有一般照明设备。一般照明设备系指工业照明、住宅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和街道照明设备;〖JP〗
——〖DW〗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一般照明设备;
——〖DW〗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ZK)〗
本标准不适用于:
——〖WB〗〖ZK(#〗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
——〖DW〗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
——〖DW〗农业用照明设备;
——〖DW〗轮船/船舶用照明设备;
——〖DW〗复印机、幻灯片投影仪;
——〖DW〗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ZK)〗
〖HT5"H〗注: 〖HT5"SS〗本标准中描述的方法不适用于对比不同照明设备的电磁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灯的中心光强和相应光束角的定义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照明用白炽灯、卤钨灯、气体放电灯以及以LED为光源的反射灯,但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灯,例如投光灯。
本标准仅涉及灯的设计试验。
本标准给出了用于保健目的荧光紫外灯的性能规定以及测量和评估方法,包括涉及这种灯标志的具体要求。
上述建议只涉及型式试验。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test methods for performance parameters of reflective self-ballasted LED lamps, including applicable working condition test, photoelectric parameter test, aging test and life test related index test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光源色品坐标用的三刺激值色度计的性能表征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提供照度或亮度值的测量光源颜色用三刺激值色度计,具有内置光源、用于测量反射和透射材料颜色的色度仪器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光辐射源的光谱辐射特性和瞬态光谱特性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LED、照相机的电子闪光单元、飞机和紧急交通工具的信号灯、影印机、色度计和脉冲发光显示器等脉冲光辐射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脉冲激光辐射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照明产品的防治,以及回收再利用、再循环的处理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照明电器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与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应急照明系统一起使用的独立产品,以及组合在自动试验系统内的部件的基本性能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应急照明系统的完整自动试验系统的功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包含自容式应急照明灯具或与应急照明灯具相关联的中央电池的试验系统。
注: 依赖于手动初始化和/或灯条件的目视检验的手动试验设备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当前CIE测光系统范围内所定义的测光亮度,与对有色物体或光源的视亮度感觉并不充分关联。亮度和视亮度的区别,本身就表现为一个叠加缺失问题;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色光源叠加后得到的表观视亮度经常不同于它们的亮度相加之和。在明视觉中,叠加效果通常小于亮度之和,这时的可加性缺失主要表现在次可加性方面。目前的色彩理论根据人眼锥状细胞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解释这种现象(即赫尔姆霍科耳劳奇效应(HelmholtzKohlrausch));饱和颜色对生理视亮度信号产生“颜色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