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冷阴极荧光灯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直流或交流电源供电,并通过控制器电路采用高频工作的冷阴极荧光灯,灯管的外径在1.8mm~4.0mm之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驱动电路和灯具于一体、采用交流220 V/50 Hz电源供电的道路照明用LED灯(以下简称“灯”)。
符合本标准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以及-30 ℃~45 ℃范围内,应能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源电压250 V以下频率为50 Hz交流或直流的装饰照明用LED灯(以下称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的灯。
该产品适用于室内或室外装饰照明。
本标准规定了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自镇流LED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如下范围:
——额定功率60 W以下;
——额定电压大于50 V且小于或等于250 V;
——灯头符合表1要求。
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将在GB 24819—2009的附录C中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金属卤化物灯(稀土系列)的性能要求,包括:主要尺寸、基本光电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对于本标准中给出的某些要求,参见相关灯的参数表。本标准中包含一部分灯种的参数表。对于属于本标准范围但未提供参数表的其他灯种,相关的灯参数由灯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给出。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型号、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为20 W~400 W的单端和双端陶瓷金属卤化物灯(以下简称灯)。
符合本标准和GB 19652的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当采用符合附录A和附录B要求的镇流器、触发器和灯具时,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范围内,可以正常启动和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