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驱动电路和灯具于一体、采用交流220 V/50 Hz电源供电的道路照明用LED灯(以下简称“灯”)。
符合本标准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以及-30 ℃~45 ℃范围内,应能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源电压250 V以下频率为50 Hz交流或直流的装饰照明用LED灯(以下称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的灯。
该产品适用于室内或室外装饰照明。
本标准规定了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自镇流LED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如下范围:
——额定功率60 W以下;
——额定电压大于50 V且小于或等于250 V;
——灯头符合表1要求。
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将在GB 24819—2009的附录C中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金属卤化物灯(稀土系列)的性能要求,包括:主要尺寸、基本光电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对于本标准中给出的某些要求,参见相关灯的参数表。本标准中包含一部分灯种的参数表。对于属于本标准范围但未提供参数表的其他灯种,相关的灯参数由灯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给出。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型号、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为20 W~400 W的单端和双端陶瓷金属卤化物灯(以下简称灯)。
符合本标准和GB 19652的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当采用符合附录A和附录B要求的镇流器、触发器和灯具时,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范围内,可以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标准规定了管形荧光灯及其他高频工作的管形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的性能要求,此种镇流器使用频率为50 Hz或60 Hz,电压在1 000 V以下的电源,其工作频率不同于电源的频率,与其匹配使用的管形荧光灯应符合GB/T 10682和GB/T 17262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管的定义、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为6 mm~16 mm,管内充入氖气或汞氩混合气体的霓虹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