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所覆盖的光谱范围为4 000 cm-1~50 cm-1,适用于采用红外光谱技术对液体、固体和气体样品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分析对样品的用量不作限制。也可用于光谱波数高于4 000 cm-1的近红外区的定性分析。
1.2 本标准并不涉及实际使用过程中有关的安全问题。用户在使用前,确定本标准应用的局限性,并有责任制定适宜的安全及健康规范。具体的预防措施见5.5.1。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检测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地表水等水体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仪,其检测原理或检测方法一般采用重铬酸钾氧化-氧化还原滴定法、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和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其他原理或检测方法的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以下简称“仪器”)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多组分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用以外能够同时检测两种及两种以上有害气体的检测器或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仪器除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示波极谱仪(以下简称仪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及其试验溶液的制备。
本标准适用于在实验室进行极谱分析的示波极谱仪及其试验溶液的制备。
本标准规定了原子吸收测量用铜、镉校准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用试剂、设备要求,校准溶液的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及验证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原子吸收测量用校准溶液的制备,也适用于相关光谱分析仪器校准溶液的制备。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常用的基本术语以及电化学式分析仪器、光学式分析仪器、热学式分析仪器、质谱仪器、波谱仪器、色谱仪器、能谱和射线分析仪器、物性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及其辅助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
本标准中方括号[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况下,可省略的词;圆括号( )内的字除说明外,为前者的同义语。
本标准规定了紫外线气体分析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混合气体中某一组分浓度的不分光紫外线气体分析器(以下简称仪器),包括不分光紫外线吸收光谱气体分析器和紫外线荧光光谱气体分析器,紫外线波长范围为150 nm~400 nm。
本标准规定了炉前铁液热分析仪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测量铁液的凝固温度、过冷度、放热量等特征参数,在线测量铁液冶金状态的炉前铁液热分析仪(简称为热分析仪)。
本标准用于指导帮助供应商了解分析器及其辅助系统的技术规范,以及对提交的标书做评估。
本标准本身不涉及设计规范,已刻意忽略了设计指南部分。但应参考相关的具体设计标准,例如德国化工及医药工业过程控制技术用户协会(NAMUR)、工程设备和材料用户协会(EEMUA)、美国仪表协会(ISA)等标准,IEC/TR 61831技术报告也可作为设计指南的补充。
本标准提供了一个技术框架,期望通过简化技术规范和投标流程,为仪器供应商提供咨询文件和意见反馈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