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压力传感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进口压力不大于500 kPa,用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燃烧器/机、燃气取暖器、燃气蒸箱、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或燃烧设备上,对燃气、空气、烟气压力进行监测的机械式或电动式压力开关、带电子传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自动截止阀的阀门检验系统(以下简称VPS)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自动和半自动阀(以下简称阀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进口压力不大于500 kPa,用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燃烧器/机、燃气取暖器、燃气蒸箱、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或燃烧设备,以电磁、电动或以机械方式直接或间接操作启闭的常闭阀门。
本标准不适用于CJ/T 132规定的阀门。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城镇燃气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及其相关部件的第一方检验、第二方检验、第三方检验和等级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燃具及其相关部件的单个产品及产品批的质量分级及检验。
本标准所指城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的燃气,燃具为符合GB 16914的燃具。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领域常用符号和量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建设、产品制造、文献出版等。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的分类原则、特性指标计算方法、类别和特性指标要求、城镇燃气试验气,以及城镇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气测试压力。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城镇燃料使用的各种燃气的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a)〓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汽压力不大于80 k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 L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b)〓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 Pa的蒸箱类燃具;c)〓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腔体内压力不大于80 kPa的炸炉类燃具;d)〓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煮食炉类燃具;e)〓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锅口有效直径不小于600 mm的大锅灶类燃具;f)〓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 kW的煲仔炉,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矮汤炉等平头炉类燃具;g)〓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h)〓焖饭量大于等于6L的饭锅类燃具;i)〓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洗碗机类燃具;j)〓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炒灶类燃具;k)〓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烧烤炉类燃具;l)〓额定热负荷不大于35 kW的热板炉类燃具;m)〓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的烤箱类燃具;n)〓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本标准规定了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的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排放物中NOx、CO、CO2和O2测定的术语和定义,测量系统、分析仪、辅助设备和附件,系统检验,取样,测试操作,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型式检验及其他检验中排放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