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热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供热质量、运行与维护、业务与信息、文明施工、保险与理赔及服务质量评价。本标准适用于以热水为介质供应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参与供热过程各方应达到的服务要求,包括:a)〓城镇供热经营企业向热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b)〓热用户合理用热;c)〓热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供热服务质量的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预制轻薄型热水辐射供暖板(以下简称供暖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建筑地面、墙面和顶面的供暖板;其厚度不超过13 mm,热媒温度不高于60 ℃,工作压力不大于0.6 MPa。
本标准规定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以下简称恒温阀)的术语和定义;结构、分类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供暖系统中,通过自力式动作控制流经采暖散热器的热水流量,用以实现室温调控的恒温阀(水温95 ℃以下),不适用于电动等其他驱动形式的控温阀门。
本标准规定了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以下简称平衡阀)的术语和定义,结构、分类、规格、公称压力与型号,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集中供暖和空调循环水(或乙二醇水溶液)系统中,通过手动改变局部阻力调节循环水系统水力平衡的平衡阀;其工作压力不大于2.5 MPa,公称通径为DN15~DN400,工作温度为-10 ℃~130 ℃。
本标准规定了密闭式燃烧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器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其参数,材料、结构和安全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输入小于等于70 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小于等于0.3 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 ℃,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采暖热水两用的器具,也适用于单采暖器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器具:
——自然排气烟道式、室外型器具;
——冷凝式器具;
——容积式器具;
——在同一外壳内采暖和热水分别采用两套独立燃烧系统的器具,包括两者有共同烟道的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采暖散热器(以下简称散热器)散热量测定的术语与定义、符号与单位、测试对象的选择、测试原理、测试装置布置、测试方法和测试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热媒为水(热媒温度低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的沸点温度),由远程热源提供热量的散热器的标准散热量的测定;测试散热器的散热量不应小于700 W,且对于每立方米小室体积散热量不大于87 W。
热媒为水(热媒温度超过当地大气压力下水的沸点温度)或蒸汽时,散热器散热量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测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带热源散热器。
本标准规定了高效、超高效滤料及过滤器的效率和阻力检测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装置。
本标准所述试验方法适用于检测过滤空气中粒子所使用的高效、超高效滤料及过滤器。亚高效滤料及过滤器的效率和阻力检测,可参考本方法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试验用标准粒子的发生装置原理以及尘埃粒子计数器的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光散射原理,对采样空气中粒径为0.1 μm~10.0 μm悬浮微粒大小和粒子数量进行 测量的尘埃粒子计数器。该类尘埃粒子计数器主要用于洁净室的洁净度检测和空气过滤器及滤材的性能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随机技术文件的基本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采暖、通风、空调、净化系统中用于回收排风能量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其他用途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