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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用阻燃制品及组件的定义及分类、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令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参见附录A)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
本标准提出了所有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程序。 所考虑的建筑制品是其最终应用形态。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建筑制品(具体内容将在标准中分别介绍): a) 铺地材料; b) 除铺地材料以外的建筑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材料产烟毒性危险评价的等级、试验装置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材料稳定产烟的烟气毒性危险分级,不适用于非稳定产烟的烟气毒性危险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