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膜式燃气表、超声波燃气表、热式质量燃气表等燃气表用计数器(以下简称计数器)的分类、设计与结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描述了相应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最大流量不超过160 m3/h的计数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文件规定了膜式燃气表、超声波燃气表、热式质量燃气表等燃气表安装配件(以下简称安装配件)的分类,设计与结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描述了相应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0.1 MPa的燃气表安装配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注: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件所提到的压力指相对大气压力(表压力)。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燃气用具绿色产品的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用具的绿色产品评价,包括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集成灶、燃气烤炉、气电两用灶、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燃烧器具配件(简称燃具和配件)的安全要求,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燃气供应者、燃具安装者和燃具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燃具和配件的检验,燃具的使用、保养、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具和配件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的燃气灶;
b) 额定热负荷≤5.82 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 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 L、额定热负荷≤4.19 kW的燃气饭锅;
e) 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的气电两用灶具。
使用GB/T 13611《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