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分类原则、方法与属性。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本文件规定了轨道交通车辆车载驾驶数据记录的功能与性能要求。这些列车运行记录数据体现司机的行为和车载系统的状态,用于支持系统的安全监视与记录。数据的记录方式便于识别原因和可能的后果,以达到如下目的:a)〓在发生事件和事故的情况下,可以供调查使用;b)〓记录司机行动的恰当性。本文件规定了记录系统的通用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轨道车辆。管理和保存从记录设备中提取的数据以确保其完整性,本文件不包括管理和保存对应的要求及责任。
本文件规定了标准化的测试方法(通过引入功能实现一致性说明、系统实现一致性说明和测试用实现额外信息,拓展了功能和系统描述的相关概念),以验证车载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实现与GB/T 42286.1-2022规定的要求之间的一致性。本文件规定了对已设计和制造的车载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进行一致性测试的通过准则。本文件规定了包括GB/T 42286.1-2022规定的要求清单,以及在设计评审、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阶段对车载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相关验收条件。对于列车级设计评审阶段和列车级测试阶段,本文件提供的一致性测试方法适用于车载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1.1 本文件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应用中使用的可编程电子系统软件开发所需的过程和技术要求。它适用于任何有隐含安全性的领域。这些系统可能通过采用专用微处理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分布式多处理器系统、大规模集中处理器系统或者其他架构来实现。
1.2 本文件只适用于软件以及软件与软件所在系统之间的交互。
1.3 本文件与被认定为对安全没有任何影响的软件无关,即软件失效不会影响任何已识别的安全功能。由于在风险评估甚至危害识别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引入了SIL0的概念。对于安全性影响低于SIL1功能的软件部分,至少要满足本文件SIL0的要求。
1.4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系统中使用的所有安全相关软件,包括:
a) 应用程序设计;
b) 操作系统;
c) 支持工具;
d) 固件。
应用程序设计包括高级程序设计,低级程序设计和专用程序设计(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梯形逻辑)。
1.5 本文件也涉及了既有软件和工具的使用。如果要使用该类软件,则要满足7.3.4.7 和 6.5.4.16中对既有软件的特定要求,以及6.7中对工具的要求。
1.6 根据本文件的任何版本开发的软件,都被视为符合本文件规定,不受针对既有软件的要求约束。
1.7 本文件考虑了目前流行的以适用多种应用场合的通用软件为基础进行应用设计的情况,这些通用软件通过数据、算法或二者同时配置后,为应用生成可执行的软件。第1章~第6章和第9 章既适用于通用软件也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第7章仅适用于通用软件,第8章仅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
1.8 本文件不涉及商务问题,商务问题宜作为合同的基本部分提出。但在任何商务活动中都需仔细考虑本文件的所有条款。
1.9 本文件不是追溯性的,主要应用于新的开发,对于既有
GB 146的本部分规定了1 435 mm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本部分适用于标准轨距机车车辆。
GB 146的本部分规定了1 435 mm标准轨距铁路线路的基本建筑限界、隧道建筑限界、桥梁建筑限界和桥隧建筑限界。
本部分适用于下列标准轨距铁路线路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
——客运专线铁路。
本标准规定了25 kV、50 Hz交流电气化铁路中客运列车断电过分相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客运列车包括电动车组和电力机车牵引的旅客列车(以下简称“列车”)。本标准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350 km/h的线路。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面转换自动过分相区段。
本标准界定了铁路线路基本词汇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线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维护、科研、教学等方面。
本标准界定了铁路桥梁工程结构基本词汇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桥梁工程结构。
本标准界定了铁路隧道的基本词汇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铁路隧道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科研、教学等方面。其他地下工程亦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