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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车辆客室侧门的分类、使用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运行速度不大于140 km/h的城市轨道车辆用电控电动客室侧门(以下简称“门”)的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客车运行及静止时内部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上运行的新造座车(含硬座车、软座车、一等车和二等车)、卧车、餐车、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并适应于动车组车辆客室。公务车、卫生车、维修车和试验车等特殊用途车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客车,除噪声限值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需要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也应符合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