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制动能量回收系统节能效果的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类车辆。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普通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可参照自卸汽车相关测量方法,其他专用运输车可参照货车相关测量方法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本文件不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驾驶自动化功能的M类、N类汽车,其他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车用发动机进行排放和油耗试验时使用的测量工况。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商用车用发动机。
This document specifies test cycle used by emission and energy consumption test for commercial vehicle engines.
This document applies to engines of commercial vehicles with a maximum design total mass exceeding 3 500 kg.
本文件规定了可换电电动汽车(或简称“车辆”)所特有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可进行换电的M1类纯电动汽车。
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型式认证的申请、燃料消耗量的测定、型式认证值的确定和记录、生产一致性、更改和认证扩展和实施日期。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类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车道保持辅助(LKA)系统的要求、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有车道保持辅助(LKA)系统的M1类汽车,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定汽车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排放量,用碳平衡法计算燃料消耗量的试验、计算方法以及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M2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的M1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其他燃料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行驶过程中持续与电网连接的道路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