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总长小于8 m,最小浮力为1800 N的充气艇(包括刚性充气艇)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拟在环境温度为-20 ℃~60 ℃运行的下列类型的充气艇:--Ⅶ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 kW及以上的充气艇;--Ⅷ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5 kW及以上,且稳性系数大于250的充气艇。
GB/T 34315的本部分规定了Ⅱ型气胀式救生筏的设计、性能和标记特性,并给出了试验方法:--具有4人~10人的承载能力;--适用于长度不大于24 m的小型筏;--适合从高度不高于4 m的船外抛落;--设计航行于但不限于可遇见的中等条件区域,例如沿海水域、大海湾、河口、湖泊和河流;--具有一定的自持力。Ⅰ型救生筏在ISO 96501中规定。
GB/T 34315的本部分规定了ISO 9650-1和ISO 9650-2中规定的气胀式救生筏建造所使用材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9322的本部分规定了按照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之一对艇体长度不大于24 m的单体机动游艇进行最大辐射空气噪声评估的程序。本部分不适用于舷外机和有完整排气系统的艉部驱动机动艇的型式试验。
GB/T 19322的本部分规定了对傅汝德数大于1.1且艇体长度不大于24 m的单体机动游艇进行辐射噪声评估的程序。本部分不适用于个人艇(PWC)。本部分规定了采用计算方法和测量方法相结合进行A计权声压级的测定。
GB/T 33196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考虑航行条件和可视窗位置的情况下,大型游艇可视窗的技术要求。大型游艇是用于运动、休闲及商务的船长LH不小于24 m,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吨位限制在3000 GT以下的艇。本部分仅对位于满载水线(dsw)以上的,且对船舶风雨密完整性和水密完整性有重要影响(即:由于窗格开裂导致水进入船体)的窗及其关闭装置做出了规定。本部分仅适用于独立可视窗。
本标准规定了坐式摩托艇(以下简称“摩托艇”)的产品分类及识别代码、设计、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艇体长度不大于4 m、采用汽油发动机动力喷水推进泵驱动的各种坐式摩托艇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艇体长度不大于24 m的机动小艇在操舵部位向前、向后的视野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小艇:
——最大航速小于10 kn的舵柄操舵艇,3.10;
——帆艇,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