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提供了包括自动电话、共电式电话、无电池电话和声力电话等船用电话设备的通信质量、连通性、安装、性能和维护,以及相关性能试验(工厂试验和现场试验)和维护试验的一般和具体建议。本文件适用范围见表1。本文件不适用于数字电话、网络电话[LAN(VoIP)]和无线电话。
GB/T 31843的本部分规定了船载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之间,以及这些系统和其他需要使用导航和无线电设备进行通信的船舶系统之间的高速通信接口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在应用现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船载以太网设备之间数据传输框架。
本部分规定的以太网基于总线式网络,受话器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从发话器接收报文:
——本部分包括对按照IEC 61162-1要求格式化的报文进行多播分配的规定,例如位置修正及其他测量方法;也包括传输通用数据包(二值文件)的规定,例如在雷达和航行数据记录仪之间传输;还包括对按照IEC 61162-3要求格式化的报文进行多播分配的规定,例如位置修正和其他测量。
——本部分仅限于连接单工以太网络的设备(网络节点)用协议,该以太网络仅由OSI层的一个或两个设备和控制线(网络基础设施)组成。
——本部分提出的要求仅限于设备接口。协议规定是为保证实施本部分的设备之间在传输IEC 61162-1指定语句、IEC 61162-3 PGN信息和通用二值图像数据时的互通性需求,也可以确保设备自身一定的安全性。
——如果网络基础设施的接口满足其他网络功能(ONF,见4.6)的要求,本部分允许设备采用本部分规定协议以外的协议共享网络基础设施。
——本部分包括对网络流量过滤的规定,以便将每个设备的流量限制在可管理的级别。
——除能从单个设备要求总结归纳出的要求外,本部分不包括任何系统要求。相关标准IEC 61162-460进一步阐述了系统要求。
GB/T 31843的本部分规定了通过相应接口互连的海上电子仪器与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之间的数据通信要求。
本部分旨在支持从一个单发话器到一个或多个受话器的单向串行数据传输。数据可以以ASCII形式输出,也可以包含任何规定的语句信息或根据专有语句的规则进行编码的信息。典型信息的长度可以从11字符到79字符,并且通常要求重复速率达到每20 ms一次。
本部分对电气的定义是为了适应比IEC 61162-1中规定更高的速率。由于只有有限的错误检查功能,无法对消息传递提供保证,本部分在所有安全应用程序中宜谨慎使用。
附录A包含了一系列适用于本部分的相关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建议书。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D级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的船载固定设备一般通信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包含ITU 《无线电规则》及定义D级设备的ITU-R M.493-10建议案的相关条款,并结合了IMO MSC/Circ.803、MSC/Circ.862和MSC.131(75)决议中详述的相关指南。
本标准还规定了设备及系统的技术特点、测试方法及要求的测试结果。
附录D在强电磁环境下工作设备的推荐性标准作了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广播系统(以下简称广播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船舶上用于船内通信指挥广播及无线电收音转播的专用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包装、运输、贮存和备件及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奈伏泰斯(NAVTEX)系统的术语、技术特性、编码方式和工作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中英文奈伏泰斯业务的使用和管理,也适用于设备的设计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