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统计指标体系设定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统计和管理活动,其中废弃产品不包含危险废物。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的分类原则,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废弃产品。
本标准不包含下列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废弃产品的分类:
——放射性物质;
——对矿石和采石场进行探矿、萃取、处理和贮存产生的废弃物;
——动物尸体、农业废弃物质,如渣滓物以及在农场使用的其他自然的、无害的物质;
——报废的爆炸品;
——文物;
——医用药品;
——危险废物;
——其他。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利用品(也称再生品)及再制造品(也称再制造产品)通用要求及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但不适用于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再制造品。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术语和定义、编制原则和编制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服务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程序、技术要点、审核报告的编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进行产品生态设计时的通用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参与产品设计和开发过程的人员、负责制定组织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产品标准的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二手货、二手货业务等术语和定义、二手货的分类、品质鉴定方法和品质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的二手货。
不得作为二手货经营的物品:赃物、犯罪工具以及涉嫌违法的其他物品,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术语和定义、编制原则、编制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回收利用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产品回收利用的管理、技术研究、开发、经营、标准制定等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中也可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