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给出了工业炸药的分类与命名,规定了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识)和包装,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炸药。本文件不适用于含火药工业炸药。
本文件确定了爆炸品和退敏爆炸品的危险性认可和分项试验程序,明确了配装组的定义。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具有爆燃或爆炸特性的物质1)或其物品(GB 6944规定的爆炸物和退敏爆炸物)的危险性分类评定。本文件不适用于对下述危险性的评定:
a)爆炸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
b)无包装爆炸性物质在运输中的危险性;
c)因受静电或电磁场影响所造成的危险;
d)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
e)其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
f)导弹和核武器的危险性。
本文件规定了室外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的总体要求以及材料、结构设计、空间设计、功能部件、结构完整性、环保、场地和安装、安全警示和使用说明、管理与维护、适老化和适儿化要求,描述了相应的验证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室外健身器材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验和认证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游乐设施。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的能效等级和热效率计算、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0 V的如下类型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
a) 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 200 W的电饭锅;
b) 具有自动控制工作压力能力,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 200 W 、额定容积不超过10 L,额定蒸煮压力为40 kPa~140 kPa(表压)的电压力锅;
c) 额定功率不超过2 200 W的电炖锅及电炖盅;
d) 可通过握持手柄并倾斜壶身的方式从壶嘴倒水、仅用于煮水并将水加热至沸点且无自动注水功能的电水壶;
e) 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 W~3 500 W;
f) 最大额定输入功率在2 500 W及以下,利用频率为2 450 MHz的ISM频段电磁能量以及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内物品和食物的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
注: ISM频段是由国际电信联盟(ITU)确定并在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制定的编号为CISPR11的标准中采用的电磁频率范围。
本文件不适用于如下类型的厨房电器:
——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本文件规定了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的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连续工作制的立式、卧式电动机和防爆型电动机,极数为2极~12极,电压、冷却方法、额定功率范围如下:a)〓3 kV(3.3 kV)和6 kV电压,IC01、IC11、IC21、IC31、IC81W冷却方法,额定功率为200 kW~25 000 kW;b)〓10 kV电压,IC01、IC11、IC21、IC31、IC81W冷却方法,额定功率为200 kW~22 400 kW;c)〓3 kV(3.3 kV)和6 kV电压,IC611、IC616、IC511、IC516冷却方法,额定功率为200 kW~10 000 kW;d)〓10 kV电压,IC611、IC616、IC511、IC516冷却方法,额定功率为200 kW~10 000 kW;e)〓3 kV(3.3 kV)和6 kV电压,IC411冷却方法,额定功率为200 kW~3 150 kW;f)〓10 kV电压,IC411冷却方法,额定功率为200 kW~2 800 kW。
本文件规定了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标志、使用说明书,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确立了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基于X射线背散射技术的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炸药制品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识)和包装,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炸药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验收。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阻燃性能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识,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软体家具及家具软包件的质量控制。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的安全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能源的电动平衡车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和使用氯气的化工企业在氯气生产、储存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氯气的化工企业。
注:本文件所指氯气包括液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