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检验规则、配备和安装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上安装、粘贴或配备的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的设计、生产、检验和安装。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生产一致性、同一型式判定和标准的实施。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普通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本文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总体要求、装卸作业、水平运输作业、堆存作业、作业信息和应急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IMOIMSBC规定的第4类、除硝酸铵外的5.1项、第8类、第9类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本文件不适用于IMOIMSBC规定的第7类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本文件界定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以下简称“儿童约束系统”,CRS)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报告、标识和说明指导文件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适合安装在机动车上的下列类型的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a) 整体式通用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i-Size 儿童约束系统);
b) 整体式特定车型用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
c) 整体式通用安全带固定式儿童约束系统;
d) 整体式特定车型用安全带固定式儿童约束系统;
e) 非整体式带靠背通用儿童约束系统(i-Size 增高椅);
f) 非整体式带靠背特定车型用儿童约束系统(特定车型用增高椅);
g) 非整体式无靠背通用儿童约束系统(通用增高垫);
h) 非整体式无靠背特定车型用儿童约束系统(特定车型用增高垫)。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基本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运行与检维修、报警管理与优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构成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a)城镇燃气;
b)地下水封洞库、地下气库;
c)危险化学品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中转仓储、站场;
d)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
e)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本文件界定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的术语,给出了分类,规定了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检测报警仪器的生产和使用。
注1: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简称仪器)包括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其他场所中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如无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界定了鞋类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鞋类通用安全的技术要求、判定,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鞋类产品。
本文件不适用于防护鞋(靴)和14 岁(含)以下儿童穿用的鞋类产品。
本文件界定了泡沫灭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型号编制、参数系列、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泡沫喷射装置、单元式泡沫灭火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装置等泡沫灭火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硫酸、稀硝酸和冰醋酸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硫酸、稀硝酸和冰醋酸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文件界定了童鞋安全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判定,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供14 岁(含)以下儿童及婴幼儿穿用的鞋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