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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水蒸气透过性能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和量的单位、原理、仪器设备和材料、试件、试验程序、结果的计算和表达、测量方法的精确性和测试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吸湿的和不吸湿的建筑材料及其制品,包括有天然表皮或饰面的材料及制品。本标准针对不同材料及其制品规定了不同的试验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测定水蒸气当量空气层厚度小于0.1 m的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注: 当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水蒸气当量空气层厚度大于1 500 m,可认为是不透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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