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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设备发射(辐射和传导)的射频骚扰:--用于照明的具有产生和(或)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电源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照明设备;--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专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的辅助设备;--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霓虹广告标志灯;--打算在室外使用的道路或投光照明;--(安装在汽车和火车上的)运输照明。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内的有:--打算装在照明设备内的附件;--工作在工业、科学和医疗频段(ITU无线电条例第63号决议(1979)给出了定义)的照明设备;--航空器和飞机场用的照明设备;--射频范围内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CISPR标准内有明确规定的器具,即使具有内装的照明功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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