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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制压力容器的通用要求、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及容器出厂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石墨制压力容器: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设计压力不大于2.4 MPa;
——设计温度-70 ℃~205 ℃;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石墨容器:
——直接火焰加热的石墨容器;
——核能装置中的石墨容器;
——浇铸石墨容器;
——主要应力由金属外壳承受的石墨砖板衬里设备。
1.1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制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验收和储运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小于或等于24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石墨制压力容器,其适用温度为-60℃~400℃。 1.3 容器中的金属制受压元件应符合GB 150、GB 151的有关规定;非受压钢制零部件应符合JB/T 4735的有关规定。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石墨容器: a) 直接用火焰加热的石墨容器; b) 核能装置中的石墨容器; c) 浇铸石墨; d) 主要应力由金属外壳承受的石墨砖板衬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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