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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在201.3.63中定义的脑电图机(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文件适用于在临床环境(例如,医院,医生办公室等)中使用的ME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脑电图学中使用的其他设备,例如:
——声光刺激器;
——遥测脑电图仪;
——脑电数据的存储和重现设备;
——用于在电休克疗法中监护的专用ME设备;
——动态脑电图记录器。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的7.2.13与8.4.1外,本文件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参见通用标准的4.2。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过氧化氢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牛奶、饮料、豆制品、水发产品、鸡爪等食品中过氧化氢残留量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藻酸为基本原料经环氧丙烷酯化反应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海藻酸丙二醇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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