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以及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非电气设备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气压力为0.08 MPa~0.11 MPa,环境温度为-20 ℃~+60 ℃的环境。这样的环境条件也可能出现在设备内部。这是由于设备内部工作压力和/或温度的波动会形成自然呼吸,使外部大气吸入设备内部。
不属于上述使用环境的设备,其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也可参照本部分。但在此情况下,设备的点燃危险评定、提供的点燃保护、附加试验(如需要)、制造商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应清楚地证实和说明设备与可能遇到的这些条件相适应。
注1: 本部分不包括超出其有效使用范围,如富氧环境的设备的附加标志。
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Ⅰ类、Ⅱ类和Ⅲ类所有级别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本部分可由以下专用防燃类型标准加以补充。
注2: 这些标准是: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2部分:限流外壳型(fr);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3部分:隔爆外壳型(d);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c);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7部分:正压型(p);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8部分:液浸型(k);
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Ma级设备(正在制定中)。
注3: 如果不能避免所有有效点燃源,对Ⅱ类设备来说也可通过GB 25285.1中规定的惰性化、抑制、通风或封闭措施,对Ⅰ类设备来说通过GB 25285.2中规定的稀释、泄放、监控和停机等措施来防止爆炸。这些防止爆炸的措施不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注4: 本部分规定了由设备对爆炸性环境造成点燃危险的控制方法。对正常工作中外壳内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