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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林地落界的技术方法、成果内容、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简称县域,下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落界工作。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所属林业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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