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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简称县域,下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所属林业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伊春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林业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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